2022-11-01 15:21:15
问:清单计价方式下的总价合同,发改委有增价的调整文件,原合同价是否可以调整?
答:首先,第一种假设,如果原来的总价合同中约定适用发改委的专项文件,显然有约定的应该按约定。如果原合同中没有约定是否适用发改委的文件,法官能否利用发改委的文件来调整合同呢?
大部分的调价文件都是由住建部门发布的,除非双方当事人约定,否则发改委的调价文件一般不能作为调整依据。因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4.2条规定,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9.2.2条、第9.8.3条的规定执行。
发改委的文件能不能理解为是政策呢?对于政策性调整的概念,实务当中争议也是很大的。一般政策是指国家的大政方针,是政府的一些关于规费税金等收费的政策,所以发改委的调价文件这里不应该把它列为政策。《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4条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显然发改委的调整文件不是法律,也没有上述文件的效力,因此不能作为司法实践中用来调整合同价格的法律依据。
总结来说这个问题可以分成两部分,首先,清单计价下的总价合同可以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4.2条规定进行调价;另外,发改委的调价文件只有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才能作为调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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