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9 14:25:49
黑龙江省定额解释工程造价争议咨询调解规定于2013年11月公布,规定包含黑龙江建设工程定额解释和争议咨询调解的定义和具体规定等共计17条。
黑龙江省定额解释、争议咨询调解规定
一、总 则
1、定额解释、争议咨询调解实行当面咨询解释制度,电话不予解答。
2、申请定额解释、争议咨询调解时,均应提供咨询函或书面问题清单,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3、书面问题清单应按不同专业分别装订,分别提供给各专业相应负责人。
4、前来咨询人员请携带造价从业人员执业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5、问题较复杂或情况特殊的,不宜立即解答。可将有关资料备齐,提请召开站内业务工作会议,经集体讨论研究确定答复结果或处理方案后,一并答复。
6、定额解释、争议咨询调解实行二级管理:一是地市级解释及调解(各地市造价管理部门),二是省级解释及调解(省造价主管部门)。
二、定 义
1、定额解释:仅针对定额问题进行咨询解释,不涉及任何具体工程。
2、争议咨询调解:凡涉及具体工程情况,均视为争议咨询调解。
3、争议咨询调解方式一:工程各方对争议咨询问题,仅需各方到场,当面答复,无需书面答复。
4、争议咨询调解方式二:工程各方对争议咨询问题需书面答复,则须争议各方到场,且调解结果各方均认可。如任何一方对调解意见不认可,则此方式不成立。
5、书面答复:仅一种方式,即“调解纪要”或“会议纪要”,须全体与会人员对调解结果共同认可并在纪要上签字。
三、具 体 规 定
1、定额解释、争议咨询调解前,均应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来人单位、人员姓名、执业证号、问题涉及专业、解释调解人。
2、定额解释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书面形式问题清单;(2)其他与问题相关的资料。
3、争议咨询调解方式一,应提供以下资料:(1)咨询函或书面问题清单(须加盖争议各方公章,否则不予受理);(2)工程施工合同;(3)与问题相关的招投标文件、图纸、施工方案、签证、洽商等其他资料。
4、争议咨询调解方式二,应提供以下资料:(1)咨询函或书面问题清单(须加盖争议各方公章,否则不予受理);(2)各方参与咨询调解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3)相关人员执业证或身份证件复印件(4)工程施工合同;(5)与问题相关的招投标文件、图纸、施工方案、签证、洽商等其他资料。
四、其 他
1、费用定额及施工合同问题请至计价一科,土建、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直接费定额问题请至计价二科。
2、各专业负责人应将各自收到的咨询函或书面问题清单按时间顺序排好并按年度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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